关于第七届中国体育美展的征稿通知
2009年是我国建国60周年,适逢全运会设立50周年。为展示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后全国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崭新风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推动和繁荣体育美术创作,促进体育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中国美术家协会和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决定于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期间,在山东省济南市举办“力量之美--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现向全国美术家及美术工作者公开征集作品,有关事项如下:
一、组织机构
1、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中国美术家协会、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
2、组织委员会:
名誉主任:冯建中、冯远、靳尚谊、刘大为、李群、黄胜
主 任:张海峰、吴长江、司安民、高玉清
副 主 任:王路生、邵世伟、左志勇、刘健、李荣海、张旭光、陶勤、于钦彦、杨学锋、张登文
秘书长: 杨学锋(兼)、王成、杜军、孔维克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杰、马新林、于云涛、王易霓、王永、王来文、井汉开、计美赤列、尹石、李翔、李伟、李明、朱凡、刘建、刘杰、陈琪、陈茂叶、祁海峰、杨家永、杨长庚、吴涛毅、张寿痒、张松、张国平、张大刚、旷小津、尚辉、钟纪明、周荣生、郐振明、贺成才、赵丹琪、赵振川、郝平、郭震乾、唐明珍、游新民、谢麟、彭治力
展览办公室主任:刘子文、韩墨、孙同和
二、展览时间和地点
展览时间:2009年10月12日至18日
展览地点:山东省济南市
三、参展作品要求:
1、凡2005年第六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以后创作的以反映群众体育活动、竞技体育比赛、体育历史文化和奥林匹克精神为题材的作品,包括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招贴画、水彩画、粉画、漆画均可选送参展。除招贴画外,借助电脑喷绘手段制作的作品均不在参展之列。
2、展览面向全国美术家广泛征稿,为每一位热心参与的美术家提供公开、公平的参展机会。作者寄送作品照片参加初评,照片尺寸为12寸,每位作者不超过2件,背面写清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尺寸(雕塑作品须注明用材)、创作时间、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事宜。
3、通过初评的作品寄送原件时,一律填写标签,应逐项填写清楚。标签请从中国美术家协会展览部、中国奥委会(www. olympic.cn)、山东省美术家协会网站(www.sdart.org)、十一运会官方网站(www. 11th-games.org.cn)下载,请作者自行打印。
(1)雕塑:作品仍然通过照片进行终评,照片要求多角度,能体现作品原貌,经评选确认为入选作品,由组委会通知作者本人将雕塑原作寄往展览地;作品高、长、宽不超过1.5米,重量不超过200公斤;要求硬质材料,易碎易折损材料限用;对底座有特殊要求者请自行准备底座;高浮雕作品参展应固定于自制可拆装落地展架;全部展品自制包装箱,要求坚固,便于搬运,以螺栓连接各箱板,可二次使用,贴统一标签。
(2)中国画:作品须装裱或配框;作品装裱后(含外框)尺寸不超过1.8米×1.8米;装裱在硬板上的作品,须平整、坚固并覆透明塑料膜。
(3)油画:作品须有内外框;作品外框尺寸不得超1.8米×1.8米;作品固定在外框上须坚固牢靠,内外框上不得有钉子等锐物外露。
(4)版画:须装框,镜面应用有机玻璃或者透明塑料膜,不得使用玻璃,装框后尺寸不得超过1.8米×1.8米。
(5)水彩画:须装框,镜面应用有机玻璃或者透明塑料膜,不得使用玻璃,装框后尺寸不得超过1.5米×1.5米。
(6)漆画:一般须装外框,装框后尺寸不得超过1.8米×1.8米。不装外框的作品须有专用外包装。
(7)粉画:须装框,可用玻璃做镜面,镜面上须粘贴胶带纸,并装入纸盒,装框后尺寸不得超过1.5米×1.5米。
(8)招贴画:须装框(不得使用玻璃镜面,可选用有机玻璃和透明塑料板),装框后最大尺寸不超过1.5米×1.5米。
四、作品收件时间和地点
作品照片收件时间:2009年7月20—22日。
作品原件收件时间:2009年8月13—14日。
收件地址: 千佛山校区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五、作品评选
1、本次展览共评出参展作品300—350件;
2、由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组委会聘请全国著名美术家及相关人士组成评委会。
3、本次展览评奖办法和设奖情况另行通知。
4、凡涉嫌抄袭、模仿他人作品者一律取消参评、展出资格,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作者负责,与组委会无关。
5、本次展览评委会评委的作品不参加评选,可自选一件作为特邀作品参加展览。
六、主办者和参展作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1、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组委会及其展览办公室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展作品的安全。作者应严格按送展作品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确保作品的安全。对于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作品损毁,组委会不承担责任。
2、凡送展作品作者,可自愿投保。投保作品须确定保险价,并由作者支付作品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按作品保险价的千分之五计算。作者在送交作品的同时将保险费交至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办公室,由展览办公室向保险公司投保。
3、主办单位对展出作品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作品集及宣传的权利。主办单位在征得作者同意后有优先收藏作品的权利,作品收藏费由收藏者支付,收藏费的数额由收藏者与作者协商确定。收藏作品的所有权归收藏者,著作权属于作者。
4、国际奥委会如需收藏作品,组委会和作者均有积极配合的义务。作品凡被国际奥委会选中收藏的,所有权属于国际奥委会,著作权属于作者。
5、所有入选、获奖作品均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与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联合颁发入选证书或获奖证书及奖杯,获奖作品颁发奖金。所有参展作者将获赠《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展览作品集》一本。
6、本次展览的入选作品可作为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的条件之一。
7、展览结束后,美展办公室负责在一个月内将展品退回。
8、凡送作品参加本次展览的作者,须视为认同并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未尽事项由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组委会授权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商处理。
科研处
200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