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6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2016届全体毕业研究生: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切实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16〕33号)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现就我校2016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省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无不及格、重修或补考现象,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的,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的,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取得以上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
(六)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符合评选条件的毕业生认真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不要变动格式),并提交成绩表原件一份,于2016年3月28日(周一)上午10点前交研究生处王伟杰老师,电子版发王老师QQ邮箱(以“姓名+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命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二)研究生处将组织资格初审,并在综合测评和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在规定的名额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三)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初选名单公示三天,接受监督。
(四)初选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评审材料上报学校审批。
四、评选要求
有重修课程的、受过处分的毕业生不能参评优秀毕业生;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优秀毕业生,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附件1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doc
附件2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doc
研究生处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