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app手机版下载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字[2003]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财务编制的年度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审批程序进行购置。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报废处置和投资效益考核,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验收,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年限在一年以上、并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业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等。
3.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文体设备等。
4.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估价列入资产帐。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编码、入帐、建卡,以教育部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为依据。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如盘盈、捐赠无法查明价值的,可按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第七条 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1.原已经入库并列入固定资产帐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购置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功能或质量提高时,按所支出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仪器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零部件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维修费,直接列设备维修费支出,均不增加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原值。
第三章 仪器设备计划管理与购置
第八条 计划编制。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计划。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教学、科研、专项等)、自筹资金(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等。
第九条 计划审批。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国资办审批;利用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不包括5万元)—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国资办审核,呈报主管院长批准。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均需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和国资办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论证,呈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条 计划调整与变更。由于仪器设备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按项目提报申请预算计划,履行经费审批程序,经审批后方可制作,完工后由审计部门根据预算进行项目决算审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决算进行验收,建立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二条 采购大宗仪器设备最好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对零星仪器设备的采购,国资办会同有关单位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程序实行招标、议标,确保采购的仪器设备优质价廉。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供应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按照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建立仪器设备帐薄,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贵重仪器设备由国资办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海关、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单位经费主管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由负责维修的部门支配。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仪器设备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为防止浪费尽可能对仪器设备实行资源共享、合理调配,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由于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资产随着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监督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与报废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是指仪器设备在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失、报废、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照资产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国资办办理。若无偿调拨,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上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拨。
第二十一条 确因仪器设备技术性能落后、损坏、无零件或维修费过高,失去使用价值确需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废表,办理清帐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盘盈的仪器设备均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处。
各部门根据报批程序经批准更换下来的仪器设备,应将仪器设备交到资产管理部门,由保管员验收入库待处理。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各系、部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因工作需要需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移交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管理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