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app手机版下载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字[2003]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院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所拥有的、不具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院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三条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了解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院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帐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无形资产作为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以业务主管部门、归口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对学院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帐(与固定资产管理程序相同);
(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五)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参与学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七)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无形资产应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归口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其管理范围的划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台帐(备查帐);
(三)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五)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参与学院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卡片;
(三)提出处置申请,办理处置手续;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条 学院要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无形资产管理队伍。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容和计价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资产在促成学院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十二条 学院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院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院。
第十三条 学院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的规定,界定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院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
(二)商标权: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 由学院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教材、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院为著作权人,学院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为著作权,亦称版权;
(四)专有技术:即非专利技术,是指学院作为发明人,由学院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院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院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院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是指学院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院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院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院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的,才能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和使用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学院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经费可能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七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院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八条 学院对其使用名称(简称、字样、标志)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合理取费,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收回。
第十九条 学院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帐面值。
第二十条 学院应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配置,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院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 部门提出调处或界定申请。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帐面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帐薄。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学院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帐面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多方面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院带来利益时,学院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帐面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院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代替,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院带来利益。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高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处置无形资产应由国资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九条 学院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报告;
(二)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四)上报学院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
(五)学院根据批复按程序处置无形资产。
第三十条 学院处置无形资产的审批权限按照《bat365app手机版下载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鲁工美院字[2003]55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一律交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帐务管理体系,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分设总帐、明细帐、台帐和备查帐等,并根据需要纳入无形资产系统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帐,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进行调查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