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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鲁工美院字【2012】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均可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订、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审核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3.研究和决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4.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分委员会主席一人(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人选由二级学院推荐,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2.审查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3.确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向学生公示,受理并审议学士学位评定过程中有争议或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审核并签署答复意见后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议,并及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4.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必要说明;
5.做好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2.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0(含);
3.毕业论文、毕业创作(设计)成绩绩点大于2.0(含);
4.学位英语、国家和山东省统测科目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九条各项条件者;
2.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或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3.在校期间考试作弊受到处分或其它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总平均学分绩点小于3.5者;
4.重修或补考学分达到16学分及以上,且总平均学分绩点小于3.0者;
5.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6.毕业论文、毕业创作(设计)被检测为抄袭者;
7.结业者。
第十一条 仅出现第十条中第3、4款要求而无法取得学士学位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总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0(含),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处分后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受到省级及以上奖励者(限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2.考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者(凭录取通知书原件)。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批程序:
1.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其他材料上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学位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学士学位生效日期以学位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3.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行为,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取消其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审查意见有异议者,可报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学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学士学位委员会评议决定。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对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编制,集中加盖学校钢印及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遗失不补。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
bat365app手机版下载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2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