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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课程教师管理规定(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15〕1号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流动式外聘教师制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教学实际需要,教学单位可适当聘请校外优秀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担任课程教师,为规范外聘课程教师的聘用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教师聘任的目的
(一)聘请一定数量的课程教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扩充师资队伍力量、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认真研究落实,切实保障工作质量。
(二)通过聘任具有较高人文素养和技术专长的课程教师,可以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学生的技术能力和人文素养,提高学生的艺术创新能力,为实现我校“科学精神、人文素养、艺术创新、技术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服务。
二、课程教师聘任的原则
(一)学校允许教学单位外聘课程教师,课程教师逐渐成为教学单位调剂师资、优化结构和有效利用优质社会资源的重要方式和平台。
(二)在学校允许范围内,教学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发展需要、师资队伍状况以及实际教学要求,合理确定外聘教师的数量、层次和结构。重点聘请工艺技艺型、工程技术型、管理型、跨专业型以及特殊类型等学校紧缺专业教师。
(三)教学单位现有教师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外聘课程教师,尤其是素描、色彩、专业基础等基础课。确因教学需要而聘任课程教师的,应首先从校内其他教学单位的教师中选聘。校内不能解决的,方可外聘课程教师,提倡“因课揽才”,杜绝“因人设课”。
(四)超编的教学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外聘课程教师。
(五)外聘课程教师原则上每学期所任课程一般不能超过一门。
(六)外聘课程教师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课程教师聘任的数量、所承担的课程由教学单位教学委员集体研究决定。
(七)校内退休教师、教辅人员、行政人员及校内教师承担其他教学单位教学任务不作为外聘教师聘用。
三、课程教师聘任的条件
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科研水平和教学水平,责任心强,关心我校发展,愿意并且能为我校发展服务。服从管理,重视教学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和教学单位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教学方面的规定。原则上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聘请的教师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副教授以上职称。
(二)省级(含)工艺美术师或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三)聘请的职业从业人员应该具有省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能(含)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四)聘请的工程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经济师应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
(五)技术工人一般应为中级工(含)以上。
(六)可聘请跨专业以及特殊类领域高层次专家学者,需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获得高级别奖励、荣誉称号,但要严从控制。
(七)外聘外籍人员应具有合法签证,身体健康。
四、课程教师应承担的责任
(一)遵守学校和教学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bat365app手机版下载教学工作规程》完成教学任务。
(二)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进行授课,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学任务。做好教案、教学日历的编写工作,并按规定交教学单位存档。
(三)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考试、考察和成绩评定与记载工作,积极配合教学单位做好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四)技术工人辅助主讲教师完成教学任务,解决教学中的技术问题,不得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五)其他法律规定教师应承担的职责。
五、课程教师聘任的程序
(一)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建设、专业发展以及教学需要。依据课程教师聘任的条件,经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集体研究拟订外聘课程教师。
(二)填写《bat365app手机版下载外聘课程教师报告单》,并附拟聘请教师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国内人员经教务处、人事处进行审核、考察,外籍人员同时需学校国际交流处审核,符合条件者,由学校人事处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及有关事项。
(三)教学单位明确对课程教师的职责要求,按规定组织实施教学。
六、课程教师的管理
(一)外聘课程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组成部分之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的统一管理范围。在外聘课程教师的聘任、管理和使用中,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格考核,切实保障外聘课程教师的质量与水平。人事处作为学校师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从全校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出发,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会同教务处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与考核体系,对拟聘请课程教师进行资格认证。通过组织专家教授对课程教师听课、抽检教学档案、学生评教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课程教师的监督检查。学校把教学单位使用与管理教师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外聘课程教师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学校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外聘课程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三)教学单位作为课程教师使用与日常管理的用人单位,将课程教师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统一的教学管理工作中,使课程教师了解掌握学校教学环节的各项要求,对课程教师的教学档案(教案、讲义、教学日历、学生作业等)进行规范管理,并接受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考核评价和检查。通过听课、座谈、个别谈话等方式,动态掌握课程教师的思想状态和工作情况,对于出现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发生教学事故者或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问题突出的,按照《bat365app手机版下载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以后不得再聘任承担教学任务,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教学单位领导责任。
(四)课程教师因事请假,必须在事前两天通知聘请单位,教学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到教务处,以便及时调课。
(五)教学单位每学期要对课程教师的课堂讲授、作业批改、专业辅导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形成考核纪要,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送教务处。
(六)将外聘课程教师纳入网上评教系统。通过网上评教等多种方式对课程教师进行考核,对考核情况差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课时费直至解聘等处理;对考核情况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课程教师的酬劳
(一)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者,副教授、工艺美术师、副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以上职称人员,及高级技能(含)以上职业从业人员,每课时标准为60元,其他人员为50元。
(二)辅助教师的技术工人,高级工及以上者每天150元,中级工每天120元,工作时间为6小时/天,缩短或延长时间适当增减。
(三)课程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自然课时计算,不计算难度系数及课程类型系数。
(四)课时费发放程序:
1.课程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撰写课程教案及教学日历,并于开课前交至教学单位办公室存档。认真完成所授课程,并完成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后,将学生成绩、考试试卷等教学档案,交教学秘书。
2.由各教学部门填写“课程教师课时费发放单”,由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发放课时费。
3.财务处发放课程教师课时表,按国家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
(五)除课时费外,驻济以外的外聘课程教师,其来校任教交通费、住宿费由教学单位承担。
八、其他
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同类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