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销探亲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规范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销范围
来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已婚教职工与配偶异地居住的,探望配偶,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中超出个人基本工资30%的部分。
教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们的定居地(即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报销时间
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规定的工作日内。
三、报销程序
1、教职工本人填写《bat365app手机版下载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审批表》。
2、所在单位对教职工的婚姻状况、探亲对象、探亲对象住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上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3、教职工本人持《审批表》、探亲路费相关票据到人事处核定报销标准。
4、教职工本人持人事处经办人员签字的票据到财务处报销,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注意事项
1、教职工必须如实填写个人情况。
2、所在单位对教职工填写的情况认真审核。
3、人事处将对报销票据进行严格审核,对违反规定、填写虚假内容的教职工进行通报,并追回所报销的路费。对信息审查不严格造成教职工违规报销探亲路费的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探亲报销审批表.doc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