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公告

关于2018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63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结合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现就2018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报范围

在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以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服务、工程项目支出资金,包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往年结转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再重复编报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对以前年度未列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如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关于采购品目

属于集中采购范畴的,请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编码编报到最低一层。属于分散采购的,一律按照“G01其他货物”“G02其他工程”“G03其他服务”品目编报。

三、关于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项目,凡同一预算项目内单项或者二级品目合计超过200万元的,可根据采购需求特点,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工程类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方式,以单个品目的预算金额为确定依据,不再以二级品目合并计算确定。单个品目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应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招标标准分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为单项合同200万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为单项合同100万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为单项合同50万元。

(二)“批量集中采购”方式

以下项目均应当通过“批量集中采购”方式实施:

1.采购20台以上台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

2.采购5台以上打印机、投影仪。

3.采购1台以上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

批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由预算单位在2018年预算执行中提出变更申请。

(三)“协议供货”方式

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明确的协议供货范围内品目,可通过“协议供货”方式实施。除小型机、车辆不受采购金额限制外,年度内实施协议供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四)“定点采购”方式

以下项目可通过“定点采购”方式实施:

1.家具。

2.部分工程项目。

3.法律服务。

4.印刷服务。

5.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和车辆加油。

预算编制时,车辆加油、车辆维修和车辆保险应当严格执行定点采购;其他项目可由预算单位自行选用定点采购方式,各品目年度定点采购总额均不能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五)“单一来源”方式

对采购金额高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根据采购需求确须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公文流转”内提出“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直接在预算编报时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注明相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文号”(鲁财采方式准〔2018〕xx号)。没有审批文号的,无法选择“单一来源”方式。

(六)其他采购方式

对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预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关于自行采购

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预算单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可通过“自行采购”实施,具体采购活动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自行采购项目。具体包括:除批量集中采购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年度限额以二级品目合计为准,即每个二级品目全年累计自行采购金额均不得超过上述额度。

(二)高等院校、医院的耗材类采购项目。高等院校、医院采购“G01其他货物(耗材类)”品目的,可自行采购,但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三)需续签合同的项目。凡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6〕4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25号)规定可续签合同的项目,预算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应当按照预算金额选择相应采购方式,待2018年预算执行时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内提出变更申请。

(四)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需由各行业主管单位指定承接主体或供应商,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预算单位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公文流转”模块内提出“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选择“自行采购”方式,并注明相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文号”(鲁财采方式准〔2018〕xx号)。没有审批文号的,无法选择“自行采购”方式。

(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分散采购范围,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低于50万元的,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各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对用于科研目的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仍执行集中采购。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二上阶段”填报项目预算时,请选择是否属于“科研项目”,如选择“是”,则可对除A类品目以外的项目,选择“自行采购”方式,无须填报相应审批文号。

五、关于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一)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对符合以下采购情形的,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只能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

1.《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且采购单位为驻济省直部门、单位的。

2.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

(二)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对符合以下采购情形的,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可直接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也可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一经选定,不得无故变动。

1.驻济以外省直部门、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

2.《集中采购目录》内选择非定点采购方式的工程项目(B类品目)。

3.《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G类品目)。

(三)代理机构为“无”。对符合以下采购情形的,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代理机构可选择“无”,也可以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社会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分散采购的(G类品目)项目。

2.通过“自行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

六、关于采购进口产品

属于《2018年度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项目,可直接在“进口产品”栏选择“是”,并关联相应进口产品品目;属于目录外且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公文流转”模块内提出“进口产品采购”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预算编制时可直接在“进口产品”栏选择“是”,并关联相应的“进口产品采购审批文号”(鲁财采进准〔2018〕xx号)。

七、关于编报时间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日期截止到省人代会审议通过2018年省级预算后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各预算单位应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具体细化,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

八、其他

(一)驻省外单位(如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等)全部实行分散采购,仅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目录内备注“仅限定点采购”的工程项目,指选择定点采购方式的,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选择非定点采购方式的,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三)采购品目应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细化,明确到最底一级品目。对须经审批的自行采购、单一来源、进口产品等申请事项,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分别关联相应的审批文号。

(四)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以及专用信息设备,经认定为涉密性质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此次预算编制中需明确是否属于“涉密采购”情形,采购方式根据采购品目和采购金额据实选择。

(五)对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货物,预算编制时应选择对应品目,不得选择“自行采购”。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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